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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生产或者经营。 对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验收时应提供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1.设计审查: (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在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安全设施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 (3)主要灾害防治措施符合规定; (4)安全设施设计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竣工验收: (1)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在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 (3)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 (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1.设计审查: (1)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和法规; (2)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建设项目中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安全论证的内容、初步设计中有安全专篇; (5)建设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竣工验收: (1)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安全专篇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2)初步设计中安全专篇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3)安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4)对安全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 (5)对试运行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6)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 (7)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等。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1.设计审查 (1)取得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安全批准书; (2)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2.竣工验收: (1)取得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安全批准书; (2)取得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3)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完成项目的施工建设; (4)进行试生产; (5)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1.设计审查: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1份);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1份);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5份);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5份);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书》(4份)。 2.竣工验收: (1) 经审查合格的安全设施设计及重大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