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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http://www. hlsafety.gov.cn)长期公布。 处罚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流程图。(略) 安全生产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处、监督管理一处、监督管理二处、监督管理三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处长(主任、局长)、分管副局长。 二、强制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2.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3.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查封、扣押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不能保障安全生产且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四、强制措施及程序 (一)承办人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时,对发现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拟进行查封和扣押的,应立即报告处室负责人,然后报告分管局长。 (二)经分管局长批准实施查封、扣押的,由承办人A当场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制作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字。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三)承办人B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技术鉴定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执法处(室、局)长主持召开处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2.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3.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五、处理时限 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http://www. hlsafety.gov.cn)长期公布。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决定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安全生产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流程图。(略) 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储运)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含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处、监督管理一处、监督管理二处、监督管理三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