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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0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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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有1处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2处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3处以上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有1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2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3处以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有1处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2处违法行为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3处以上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有1处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2处违法行为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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