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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1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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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五)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九)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以处罚:
  
  (一)1个项目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1个项目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2个以上项目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2个以上项目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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