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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2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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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初次违反此类规定、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且事后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二)初次违反此类规定、造成危害结果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两次违反此类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三次违反此类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三次以上违反此类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2次及以上拒绝矿山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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