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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4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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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烟花爆竹企业有以下违法行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一)零售网点存放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限定标准的,处1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C级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A级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但未如实登记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但未报送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危险等级为D级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了该行为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等级为C级的实施了该行为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等级为B级的实施了该行为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等级为A级的实施了该行为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仓储设施新(改、扩)建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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